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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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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计[1995]363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计[1995]3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7-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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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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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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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5]3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5]36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7月3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发[1995]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京地税计[1994]157号),补充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通报,增强严格执法意识,引以为戒。
二、凡地税机关成立后新开业户,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1994]157号规定严格划分税款入库级次,绝不允许擅自混库,严防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类似问题的发生,如发生类似问题不报告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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