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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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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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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 0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昌税务
标题: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zE1MDY3Mg==&mid=2650791052&idx=1&sn=195d921beb84980d4fede04f0525c074&chksm=8334fab3b44373a5faf54850a91d1223a9a2d768fca6dc6c0d83211366f44d55fc80ded7742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3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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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摘自《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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