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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人单位:
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即将于2022年9月征期征收。为了做好相关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及时做好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自今年9月征期起,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表中“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将从“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中取数,且不可修改。因9月征期在即,若用人单位2021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尚未申报核定的,请尽快到当地残联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避免因未及时办理导致无法享受残保金减免。
二、及时申报缴纳残保金。请各用人单位在9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逾期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相关政策说明。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二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三是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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