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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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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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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36593&idx=2&sn=378cc33f3762aea66ccae6e18ab1cbc9&chksm=85383002b24fb914059e51733a452d97d48ad9905ccab65c4b0828c507480e55e41a9427c4a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9 14:25
二维码: -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 (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 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 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4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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