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7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两个减负”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工作负担,是新形势下各级国税机关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两个负担”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转变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观念,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转变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意识;转变门户观念,树立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转变传统的税收征管观念,树立纳税服务意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落实“两个减负”的领导,将其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工作部署,特别是对总局已下发的各类减负文件,要精心研究,统筹安排,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今后,各级国税机关在制定政策及征管办法时,既要考虑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又要考虑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在税收执法时,既要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便利纳税人为出发点,在减少环节、提高办税效率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防止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基层国税机关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认真清理检查,及时整改。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照总局已下发的各类减负文件,认真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自行制定的制度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凡不符合总局要求,增加纳税人和基层负担的,应予取消。(一)清理、简并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报送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已报送涉税资料与数据。自治区国税局本着“资料减少、信息不减”的原则,已对纳税人经常办理的134项涉税业务报送的资料逐一进行了清理,简并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应报送的资料,明确了各项业务受理后办结的时限。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基层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采集、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直接打印《税务登记表》,经业主签字确认即可,无须要求纳税人再填写、报送《税务登记表》。对于长期选择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多元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企业类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采取按年度报送的方式,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实行银行批量扣税方式的个体“双定”业户,当期实际经营额未超过核定收入额的,可以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可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度申报须同时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二)各地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下发的《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与《税收征管业务岗位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的办税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内部流转、协调专管、限时完成”的一站式服务,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精减多余环节,压缩办税时间。各地应对目前基层国税机关税收业务流程进行清理,取消擅自增加的非法定审批程序,对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应即时办结,对不能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对于已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并实现在网上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待批文书,除另有规定外,可取消纸质文书在税务机关内部的流转审批。(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5号),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报送的报表进行清理,对总局规定取消的53张报表不得要求各地再报送,同时不得擅自新增报表资料。考虑到税收征管应用系统数据已集中到区局,今后将按照“自动生成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原则,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减少手工填制的报表数量,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报送(或抽取)。凡是征管软件中有数据来源的,由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直接生成报表并予上报;缺少数据来源的,能够通过完善相应软件的功能、增加报表数据录入接口,由基层国税机关补录数据,上级国税机关直接生成报表并予上报;对无报表数据来源且内容简单、报送周期较长的,可暂维持手工填报方式。各地应加强报表的归口管理,建立报表管理和使用长效机制。对业务报表进行整合,统一填报口径,实现报表资源共享,避免同一类报表要求下级重复上报。上级机关不得随意要求下级报送一次性、临时性报表,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三、搭建税收管理员平台,实现税收征管应用系统与税收管理员平台数据传递,尽可能由税收征管应用系统发起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任务,固化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减少人为干预、人工协调所带来的“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的现象,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统筹安排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合并涉税调查事项,统筹实施税务调查。合并调查事项包括:税务登记调查、税种登记调查、资格认定调查、个体双定业户定额核定调查、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调查等。对于一次下户能够办结的调查、检查事项坚决一次办结。区局各业务处室及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将具有长期性、周期性的工作任务融于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之中,不再单独安排部署一次性、临时性的税务检查。
四、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解决办税排队问题(一)增设办税服务窗口,分流相关业务,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针对目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部分办税服务厅排长队引发的“缴税难”问题,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可在纳税人相对密集的基层国税机关,本着经济适用、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设办税服务窗口,受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发售等相关业务,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承担征收职能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应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同时,还可借助政府的联合办公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等业务。(二)调整、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各地办税服务厅窗口可根据当地税源结构和纳税人数量情况合理设置,一般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发票管理”、“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三类窗口。对税源比较集中、一般纳税人较多的县市国税局,在创造条件的基础上,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各窗口功能一致的“综合服务”窗口,一窗通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认证、发票领购等各类涉税事宜,使纳税人不再重复排队。税务分局或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应设置“一窗通办”的“综合服务”窗口。(三)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批量扣税、网上认证等多元化、信息化申报方式,使纳税人纳税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迅速、准确地导入国税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减少纳税人往返国税机关及在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轻松纳税”,同时也可以大大减轻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劳动负荷和工作压力。(四)积极探索“国税一城通”业务。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全区集中运行的优势,尝试推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申报纳税、购领普通发票和代开普通发票等税务事项在城区范围内任一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通办的“一城通”业务,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一城通”综合服务窗口,使城区内的纳税人可就近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的往返路程和排队等候,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涉税事宜。
五、加强需求分析,不断规范和完善纳税服务。通过解答咨询、税企座谈、服务性调研等渠道听取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纳税人所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充实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途径。在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实现事项、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并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服务规范。依托信息化,积极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将纳税服务与提高税法遵从度、落实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税收服务的考核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的规范化。
六、加强国地协作,整合服务资源。各地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共同开展政策咨询和税收宣传总体思想指导下,联合搭建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在该平台中建立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关系对照表,并以此为基础对双方的税务登记、个体税款核定、征收、发票、稽查、纳税评估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充分发挥双方信息资源的综合效能。实施联合办证,纳税人只须到辖区内国税或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一份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登记证件。联合开展纳税评估,充分利用数据分析比对的功能,定期交换重点评估对象清册,共同开展实地调查,组织纳税人约谈,定期交换评估成果,开展评估研讨。协调进行税务稽查,对共同选定的稽查案件实行共同检查,分别处理。联合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共同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七、建立税收征管工作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凡综合性税收征管工作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单项税种的征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但所有涉及征管规程的办法、制度,应会签征管部门。切实解决“文件多、会议多、评比多、检查多”的问题,实行文件、会议、公告归口管理,上级机关开展税收业务调研应带着问题到基层,业务检查工作要避免多头检查、盲目检查。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正确界定征纳双方应履行的责任,避免不加区分,将纳税人应尽未尽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强加于基层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减少不必要的考核指标,对于上级机关设置的考核指标,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再层层加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