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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534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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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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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94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7〕53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534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5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6〕495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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