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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9】0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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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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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40002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征字【1999】02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9】0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1999】0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去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收费的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做好规范本单位收费管理工作。
今年,自治区在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而后各种摊派工作中,把税务部门列为重点治理的部门之一,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地税机关,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按规定程序批准立项的发票、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项目,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逐级汇总上交,不得截留或挪用。
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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