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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税政策措施》涉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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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8-29 15: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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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邢台税务
标题:
《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税政策措施》涉企部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A5Mjc4OQ==&mid=2650275984&idx=1&sn=15c6e163055d5b45582af7fa647ee075&chksm=873e7fcab049f6dcb4c4549dbcfea70b163e83825a87b2303162d4ccedebb054cf254bf330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9 11:45
二维码:
-
1.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政策内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将自动弹窗提示,请纳税人对是否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不申请退税。纳税人选择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转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纳税人可选择系统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部分信息项。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确认纳税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填写受理人员信息、受理意见,并向纳税人出具予以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退税申请流程(资料)推送给审核环节。
(三)受理岗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意见,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兑现时间: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2.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政策内容:
(一)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将自动弹窗提示,请纳税人对是否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不申请退税。纳税人选择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转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纳税人可选择系统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部分信息项。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确认纳税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填写受理人员信息、受理意见,并向纳税人出具予以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退税申请流程(资料)推送给审核环节。
(三)受理岗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意见,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兑现时间: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3.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对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或《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等相关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操作流程: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兑现时间: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4.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适用对象:购置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操作流程:
(一)符合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云厅、电子税务局、手机、自助办终端等税务部门提供的多元化服务方式提交申报缴税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二)资料或电子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报。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5.融资担保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
适用对象:
(一)小微企业: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有关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但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和投资与资产管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二)“三农”:经工商登记的县域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企业等,还包括农户、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经有关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等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操作流程:企业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贷款审核通过后,由金融机构向企业放款。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邢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刘志国
联系电话:0319-2225900
6.风险分担、降费让利有关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担保机构给予40%-50%的风险分担,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不低于60%。
适用对象:已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的融资担保机构
操作流程: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的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业务按要求向省融资担保基金报送,省融资担保基金按规定进行风险分担。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刘志国
联系电话:0319-2225900
7.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费率
政策内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省农担公司提供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
适用对象:全市范围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操作流程:申请人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省农担公司和贷款银行按程序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省农担公司按不高于年化担保费率0.8%标准收取担保费后提供贷款担保。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省农担公司邢台办事处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省农担公司邢台办事处 党红
联系电话:0319-2222709
8.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
适用对象:申请降费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被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在我省依法登记注。
(三)至资金申报时持续经营满1年,且近3年(未满三年以实际经营时间计)未发生与融资担保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事件,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等。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对融资担保项目具有完备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五)为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类以及列入国家和我省“专精特新”名录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担保费率符合相关规定。
(六)遵照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提交数据信息。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
操作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向当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辖内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抽取专家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郝东杰;
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刘志国
联系电话:0319-3288793 ;0319-2225900
9.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内容: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达到30%以上;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的将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适用对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
操作流程:中小微企业可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兑现时间: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责任分工:各级采购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要求落实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扣除
联系人:邢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范宏岭
联系电话:0319-2222687
10.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适用对象: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5个特困行业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
操作流程: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及有关材料,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
兑现时间: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特困和扩围行业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王康 ;
联系电话:0319-3690255
1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内容: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90%。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六类主体按5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90%返还。
适用对象:2021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符合上述裁员率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六类主体。
操作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主动动推送稳岗返还信息,用人单位确认即视为申请,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返还资金。
兑现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科 苗自渊
联系电话:0319-3690137
12.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2022年度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适用),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适用对象: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
操作流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及其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科 苗自渊
联系电话:0319-3690137
13.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操作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科 苗自渊
联系电话:0319-3690137
14.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内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0.7%缴纳、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0.3%缴纳
适用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操作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置系统参数,自动实现费率调整
兑现时间: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科 苗自渊
联系电话:0319-3690137
15.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适用对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按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兑现时间:暂定至2022年底
责任分工:全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政策的宣传、执行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人: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贷款部 王利英
联系电话:0319-2265136
16.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内容: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就业人群。从2022年起,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受托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3.借款人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资格认定和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4.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责任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
联系人:邢台市创贷中心 邓 斐 ;市财政局金融科 张继红
联系电话:0319-3690339; 0319-222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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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易地扶贫搬迁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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