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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对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划出方及划入方均为居民企业,但并未对所划转标的是否必须为居民企业做出要求。那么,如果其他条件满足,被划转的股权为非居民企业时,能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纽威股份的划转中,被划转的股权分别为“NFV”及“NOE” 100%股权。其股权架构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其实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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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特殊性重组中的标的公司必须是居民企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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