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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有成 都很满意 | @纳税人:这些税收优惠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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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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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8-29 14: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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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成都税务
标题:
税企有成 都很满意 | @纳税人:这些税收优惠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M4OTMwNQ==&mid=2650266178&idx=6&sn=371739b310ed65a57d8eab57e631bac3&chksm=88912614bfe6af02fd8b8f4c1ce448fbeb6f732df912d3800b0640ca6ef35d6160a103e1937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6 17:44
二维码:
-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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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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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除规模化养殖以外,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优惠内容】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2.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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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包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节能节水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节能节水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一起了解
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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