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93
  • Tax100会员 33632
查看: 318|回复: 0

[每日一税] 【20220829 每日一税】真的:转借发票,罚款50000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398

2020税务高考

2022-8-29 10: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20829 每日一税】真的:转借发票,罚款50000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9 07:3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6621&idx=1&sn=1c002db630d433d90cc7cef547df213c&chksm=883ee4a1bf496db7a5c4590ef68468de17254159897a20f202155ef0b02b4a794de025476f53#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20829 每日一税】
真的:转借发票,罚款50000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05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我公司将富余的发票,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有无法律风险?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将其未开具的富余发票,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有无法律风险?
  【解析】有木有搞错?转借发票,你以为发票是你家大米呀,今天借,明天还... ...
  看到这个问题,我都无语了——我国税法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案例】转借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给他人使用,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50000
  2022年8月22日,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披露,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将1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转借**电脑店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给予罚款50000元。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4420******UK2B9XC
  法定代表人: 詹**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804********13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南朗税罚〔20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你公司将1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转借盈汇电脑店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类别:其他-处罚款50000.00
  处罚内容:处罚款5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8-2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22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D01519K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感觉不错,请点“在看”↓↓↓
433_166174148605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