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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政策类)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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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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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9 1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政策类)第十六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206029&idx=1&sn=fdf1a2e833ea931c56733c1965a9e3e6&chksm=bd5457898a23de9f2b49e1cf4c8af7bc900179990b7d1fce588134c324f69c090a2cccdad68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8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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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西藏税务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专门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请大家关注哦!
01
问题一

纳税人

因为疫情原因,政府实施国有房屋减租政策,给企业减免了6个月的租金,这6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退还6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退还的六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西藏税务
02
问题二

纳税人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西藏税务
03
问题三

纳税人

我公司在拉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在山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我公司出售该不动产是否仍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厂房,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西藏税务
04
问题四

纳税人

我们是生活用品批发零售店,疫情期间有企业给内部值守人员团购生活用品,我们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之前一直开具免税发票,现在对方企业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开吗?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西藏税务
05
问题五

纳税人

我们是酒店服务行业,今年7月底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由于疫情原因7月所属期申报时提交了延期申报申请,没有计提加计抵减额,请问可以在8月所属期补计提加计抵减额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8月所属期申报时,补充计提7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西藏税务
来源、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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