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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免?减半?一张表让你看懂“两附加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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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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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9 10: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全免?减半?一张表让你看懂“两附加费”减免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47875&idx=1&sn=be9e6cc00103dcdf82446ae2043a89db&chksm=803ef6f0b7497fe6e32c91b2e570fa47b9a0693a44a936fca6bc551c81b3a7dc7c2b1d34312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6 17:16
二维码: -



为进一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税务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两附加费”的优惠政策。“两附加费”指的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附加费”新老优惠政策既有涵盖又有交叉,很多缴费人对于如何享受存有疑问,下面通过一张表让你看懂“两附加费”减免优惠!




附相关政策:
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赣榆区税务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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