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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1 17:02 编辑
进一步的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告的具体内容。
首先来了解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我们再来关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此外,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所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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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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