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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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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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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06: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西税务
标题: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5MTE3Nw==&mid=2651748572&idx=5&sn=02afc543f53fb7d9818b44aeee63a032&chksm=8b9e637abce9ea6cb2e28f2c5f5cfe309ff4497b9d3cb1b6080db9e8f8e7ddab96ca3569f0b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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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6: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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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公司除供应自产蔬菜外,还收购了部分农民自种蔬菜,一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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