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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税务丨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借出方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做调增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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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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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4 19: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襄阳税务
标题: 秒懂税务丨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借出方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做调增处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Njk1NDQwOQ==&mid=2247512003&idx=4&sn=619745b6f64853348ac1c06d6c0eecc5&chksm=eb6f4385dc18ca93c5c1e6319a49defbc5d692e6d1d381f75bb9b1a0433de9d0c5c27da9b41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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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双方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后,借出方是否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做调增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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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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