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788
Tax100会员
32541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西藏
›
2022年延续性税费政策指导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310
|
回复:
0
2022年延续性税费政策指导
[复制链接]
西藏政策君
西藏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6164
6145
主题
6146
帖子
6164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6164,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724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6164,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724 积分
积分
6164
发消息
2022-8-22 01: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2022年延续性税费政策指导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205015&idx=1&sn=8cf45213ef99acb0fe837c9c51c56c7b&chksm=bd5453938a23da8560974ceae749fb0daab38bb0a957d44d874bcf1b619564c11aaf7746012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1 13:01
二维码:
-
2022年延续性税费政策指导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四、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 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高校学生公寓免征印花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十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 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 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四)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 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 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十八、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十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总体费率1%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繳费费率0.5%。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照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在此基础上再按2022年初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计划进行费率浮动,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按工程总造价、上年矿产值、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等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相关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供稿: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微信号|tibettax
新浪微博|xztax
· 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 ·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内蒙古
北京
广西
人社政策
甘肃
安徽
上海
山东
税收刊物
安徽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