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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医务工作者!“税收礼包”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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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0 06: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致敬医务工作者!“税收礼包”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82632&idx=1&sn=a957dd327d0cd0bd6bf0ca0dcb7baa32&chksm=beff4f4e8988c658036aa1bb003fc47a012e27dc0e27c0508f2f92df845ab787568a0533dc8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9 18:00
二维码: -


  自2018年起,我国将每年的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牢记党和人民重托,义无反顾冲上疫情防控第一线,为抗击疫情付出了艰苦努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彰显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评价。

  2020年以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送去税收优惠,并将相关政策延续到2023年年底。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今天是第五个中国医师节
向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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