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1
  • Tax100会员 33406
查看: 210|回复: 0

【关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哪些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2-8-19 18: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浦税务
标题: 【关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哪些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MwMjU1OQ==&mid=2247506533&idx=2&sn=64cf2d5f05bcba1f7e9978dd2b05e1e4&chksm=f998aa15ceef23033b242d0b3d103bd913b3006b60285ab1a346b56c2ed38cac9b08bfadfc7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9 10:19
二维码: -



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所提升,企业的研发创新热情更高涨了~
那么,你知道哪些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吗?今天我们就一块儿来梳理学习一下吧~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企业应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正确归集,其中: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1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ND
来源:上海税务
欢迎您使用智能咨询
方式一:关注“青浦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税-咨询互动-在线咨询”
方式二:关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点击“便民办税-咨询互动-在线咨询”
方式三: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上海税务智能咨询系统”

182_166090562155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