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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20819 每日一税】非常特殊:这种租赁费不按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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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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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20819 每日一税】非常特殊:这种租赁费不按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9 07:3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6480&idx=1&sn=f1b40ec35cd6704a5f3d558ba87620f2&chksm=883ee52cbf496c3a278ea2d50bea11ebbfe19e39ce2ed8dc0c2f812cfc3c4ac16acda62dfee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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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每日一税】
非常特殊:这种租赁费不按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04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应按租赁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非居民企业,为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居民企业提供的集装箱租赁取得收入例外。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应按租赁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是,有种特殊情况例外:非居民企业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居民企业,提供的集装箱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拖车费和堆存费用,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换言之,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国际运输业务有关且服务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提供的集装箱租赁、拖车费和堆存费用均应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视同国际运输收入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法规依据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二、海运和空运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四)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
  “附属”是指与国际运输业务有关且服务于国际运输业务,属于支持和附带性质。企业就其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海运和空运条款协定待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运输;
  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从事附属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国际运输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五)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3.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综上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收取的集装箱租赁费、拖车费和堆存费用,视同国际运输收入。
  那么,居民企业支付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收取的集装箱租赁费、拖车费和堆存费用,如何扣缴增值税呢?
  一、境外部分
  支付非居民企业收取的集装箱租赁费、拖车费和堆存费用,发生地在境外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非居民企业的收款证明资料即可。
  法规依据0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法规依据0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部分
  支付非居民企业收取的集装箱租赁费、拖车费和堆存费用,发生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免征增值税,需要取得增值税免税发票。
  法规依据0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法规依据06:《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总结】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大陆境内收取的集装箱租赁费、拖车费和堆存费,视同国际运输收入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发生地在中国大陆境外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生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免征增值税,需要取得增值税免税发票。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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