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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企业可以按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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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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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8 22: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企业可以按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办法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8735&idx=4&sn=7d72dfc7156f8037eff2c36dc55957c2&chksm=88bcc204bfcb4b1203e56ebd6aacc1c4c9d2857e9460a81311312e2c1040fc78d3e511ee1cf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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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企业可以按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办法吗?




坐席小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应对所有的安全保护服务应税项目统一选择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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