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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近期热点问答】8月10日~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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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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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8 19: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梧州税务
标题: 【12366近期热点问答】8月10日~8月16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kxODA5OA==&mid=2651770245&idx=3&sn=27a9b52ae66ccfd7ce2e45d2a5d051bf&chksm=8b0165f8bc76eceeae30860f5d5560c7255406c36c9e9bfe17fd663f7423f625f67f2174993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8 17:52
二维码: -


一、去年综合所得收入较低,未能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中继续扣除吗?
答:纳税人应按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来享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签订的应税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中所载的金额不一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按哪个金额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多方共同签订应税合同,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四、缓缴社保的扩围行业缓缴社保费的时间规定?
答: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新开办企业从什么时间开始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三项社保费?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六、三项社保费缓缴期满后什么时候开始补缴?
答: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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