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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系列: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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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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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8 16: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泰安税务
标题: 音频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系列: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Tg5MzUwNQ==&mid=2247497320&idx=5&sn=dedd0fe767003af85ef9403bd8390431&chksm=fcdb8406cbac0d10bbcb43cf2ca435848fad03d90aff9000e3897b6748051e4a283bde4b28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6 17:07
二维码: -



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
【政策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本期主播:
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高泽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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