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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佳医保发〔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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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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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佳木斯税务
标题: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佳医保发〔2022〕14号)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zgwNjU1Mg==&mid=2247514719&idx=3&sn=96154df2dcca864f8f3bf90179c1a194&chksm=fc32dce8cb4555fe6b509225cb7d314788d38c09364e98e9e7fe3bd572ba36163d3ee8a40bc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6 16:00
二维码: -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37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时间自2022年7月起,缓缴3个月。
三、缓缴期间待遇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及时报销、应报尽报。
四、缓缴单位确定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县(市)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2、加强宣传,优化流程。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3、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齐缓缴费用。
4、加强缓缴政策统计分析。市医保服务中心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全市缓缴信息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每月25日前报送至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佳木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
2022年8月8日
END
来源: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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