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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秒懂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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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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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7 00: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政策秒懂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MjY1Nw==&mid=2650841435&idx=1&sn=ffbcf66ae321688887d87ee786ad0e58&chksm=bd3850c58a4fd9d3ba97456c9788bd407f0084731d557bffb7aa794c47360fb2dc8df92bda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6 10:00
二维码: -



Q&A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编辑:省局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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