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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
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
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
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
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
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湖北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湖北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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