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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尽快办理税费退还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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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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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7: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杭州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尽快办理税费退还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2MDgyNw==&mid=2652392287&idx=2&sn=2b88a2516874cf5161ad2fed57c3a803&chksm=8b540a6bbc23837db748f523a46b43ffa6f2776954c0ff0e0b93cdcb41ca3512cd28800ed9a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3 15:21 编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点击查看详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代开增值税发票,且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税费退还手续(温馨提醒:税务机关办理税费退还时,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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