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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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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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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31754&idx=1&sn=804e6098eae712eee1835f0b20f7707a&chksm=96d2a263a1a52b7504930e978e5a93b254b74a81043453b9b2b76985bd859d8150806a927de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1 17:12
二维码: -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2〕17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2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9号),现将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三、出租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或者申请退还。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日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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