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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允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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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6: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是否允许变更,例如某企业2009年A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按预计使用年限30年计提折旧税前扣除,2010年和2011年按20年税前扣除,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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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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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6: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的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除上述情况以外,一般不得随意改变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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