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74
  • Tax100会员 33309
查看: 454|回复: 1

半成品报废增值税问题

1246

主题

1311

帖子

1401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401
2020-6-12 16: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有4台半成品设备,账面金额是80万左右,其中两台半成品是客户因其它设备达不到要求,对这两台设备进行了退货,为此还走过法律程序,因是特制尺寸,也无法卖给新的客户,另外两台半成品是老机型,09年的,已淘汰,再组装完成已无意义,公司决定对这四台半成品设备进行处置,当作废铁处理,我对废品收入已计提销项税,想请教一下,这四台半成品材料部分还需进项转出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2 16: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不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不用转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