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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分公司”VS“子公司”,你分得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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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2 02: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了解】“分公司”VS“子公司”,你分得清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30600&idx=5&sn=e3569950c3d31809928f435ec030ca99&chksm=8bae95b4bcd91ca2642f721a06821e5cf7ed524519bd733846bdbfabddbc32f866aa71e4333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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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分公司和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方面有哪些区别呀?
好的!今天让我们一起来梳理比较下吧!


1
分公司
01
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02
分公司如何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分摊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注意: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分公司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分别就地办理。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
子公司
01
子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02
子公司如何预缴税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立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子公司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03
子公司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04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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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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