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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35)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是否仍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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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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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2 00: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免征增值税(35)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是否仍需要预缴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32890&idx=2&sn=6354fdafa1be97bba8711704209559c3&chksm=f76bb148c01c385ed4c921029f570e5cc938358b08df3ec3b03490fc1fd09aa64ff40cc1775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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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有一处厂房需要对外出售,该厂房的所在地与我公司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请问,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出售该厂房是否仍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厂房,不适用202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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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解: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录制、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军 王彦航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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