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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分别于2013年5月、6月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金属硅,按照规定应视同内销处理。但是由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公司也未视同内销处理(出口报关单等信息及资料齐全,未收汇)。2014年12月双方经协商,因退运成本过高,出口商品作降价处理并进行结算。请问:1.外贸企业是应该在报关出口的当月(2013年5月、6月)还是应在双方结算的当月(2014年12月)确认销售收入并视同内销征税?是否涉及滞纳金的加收?2.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以2013年5月、6月出口时的FOB离岸价为基础还是以2014年12月结算时降价处理的价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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