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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支持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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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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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4: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乐山税务
标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支持政策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0MjM1OQ==&mid=2655238268&idx=2&sn=0e4241518b2e27b8bfcf7426b4f3ec24&chksm=844debc4b33a62d222162354f7148757dee406de427ba6b025913dd8f8b960c708ac86f7a9a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3 09:53 编辑

好消息!
好消息!
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来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免征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征对象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三、减免申报
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已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抵减或退还
对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还。

五、温馨提示
为方便广大缴费人,乐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办理广大缴费人的退费申请,于今年六月内将所有已缴纳免征期内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退还到缴费人缴费账户上。如已缴纳免征期内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七月份尚未收到退费,请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对缴费人选择抵减以后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具体政策实施,请电话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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