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4726
Tax100会员
3322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辽宁
›
辽税真意 为您满意|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操作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09
|
回复:
0
辽税真意 为您满意|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操作指南
[复制链接]
辽宁政策君
辽宁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11095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1095
发消息
2022-8-10 06: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辽宁税务
标题:
辽税真意 为您满意|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操作指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zU4MzIxMw==&mid=2247522376&idx=1&sn=d2404c95bfe078d9f8dc03a5fc97a806&chksm=9712facaa06573dc4119f9b09c7f0c3f4d477eca34e4196e992df08a2da04580dc3f5b568dc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9 17:03
二维码:
-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适用范围及对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险种及费款所属期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最迟补缴期
2023年1月31日
办理方式
均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沈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人也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业务要求
(一)可缓缴的费款仅限于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政策依据
(一)国家级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二)省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2.《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22号)
3.《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范围及对象
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险种及费款所属期
2022年7月至9月,对全省范围内符合缓缴规定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7月已完成申报缴费的,缓缴期限可顺延至10月份。
最迟补缴期
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办理方式
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全省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由于数据变动等原因未及时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后办理缓缴。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业务要求:
(一)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须正常核定缴纳。
(二)缓缴期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缓缴单位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政策依据
(一)国家级文件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国保发〔2022〕21号)
(二)省级文件
《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号)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热点答疑
河北
上海
宁夏
天津
黑龙江
吉林
贵州
法律法规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