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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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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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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0 06: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吉林税务
标题: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kzNTU2Nw==&mid=2247547456&idx=1&sn=ffc12440716302f2e1270cc627a6d22f&chksm=9b1762e0ac60ebf65d455101b504431cd681b052790cba1b8b806189b680f2508b22288d0bb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9 17:25
二维码: -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各县(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和《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通告》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现就我省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由原来的每年8月调整为每年的8-10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二、前溯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对每年保障金征期前申请注销需要缴纳当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时,我省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加权社平工资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2年7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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