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5
  • Tax100会员 27948
查看: 314|回复: 0

[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马来西亚就GLoBE规则实施征询公众意见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008

2020税务高考

2022-8-9 00: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来源:马来西亚财政部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马来西亚于2017年加入OECD包容性框架(IF),成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准成员,并实施了4项BEPS行动计划最低标准。马来西亚一直以来对国际共识税收标准的当前改革作出积极响应,以确保有竞争力的环境来吸引国内外直接投资,并防止与跨境逃税有关的活动。
鉴于跨国企业(MNEs)对数字化的高度依赖,需要审查现有的税收政策,以防止收入流失和利润转移。为应对这些挑战,马来西亚政府和OECD目前正在讨论根据BEPS第1项行动计划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实施问题,并同意实施双支柱方法,即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二预计将从2023年开始实施。支柱二是在全球范围内引入15%的最低有效税率,以确保国家之间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方面的公平竞争环境。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低税率可能导致的税基泄漏和利润转移的有害纳税规划。
鉴于此,8月1日,马来西亚财政部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支柱二下实施OECD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发布公众咨询文件征询公众意见。本次公众咨询是马来西亚2023年预算编制过程的一部分。该咨询文件的内容以OECD于2021年12月发布的GLoBE规则立法模板2022年3月发布的相关注释为蓝本。其核心内容有:
1、对全球年营业额至少为7.5亿欧元(7.65亿美元)的跨国企业(MNE)征收15%的最低税;
2、如果MNE的超额所得征税低于15%的最低税率,则将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3、在采用支柱二制度后的一段期间内适用过渡规则;
4、实施基于国别报告(CbCR)的安全港简化规则;
5、使规则与马来西亚的税收激励保持一致;
6、实施低税利润规则(UTPR),可以选择使用限制扣除和单独纳税义务两种方法之一。
本次公众咨询的目的是:在支柱二下提供GLoBE规则的政策见解并收集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包括采用GLoBE规则以及马来西亚可能出现的任何关键实施问题。
本次公众咨询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主要内容
该咨询文件将一半以上的的篇幅放在有效税率(ETR)的计算、补足税的计算和征税机制三部分内容上。
一、ETR的计算分为以下步骤:
步骤1:识别辖区内的成员实体(CE)
步骤2:每个CE的GLoBE所得
步骤3:确定CEs所缴纳的税款
步骤4:计算ETR
其中对每个步骤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后对ETR计算的其他相关特殊规则,如无国别实体、合资企业(JV)和少数控股CEs的ETR计算的特殊规则进行了解释。
二、补足税的计算有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某个辖区是否有净GLoBE所得;
2、计算具有净GLoBE所得辖区的ETR,以确定低税辖区;
3、计算补足税比率;
4、计算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
5、从辖区的净GLoBE所得中扣除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以确定超额所得;
6、通过以下方式计算辖区的补足税:
1)将超额所得乘以补足税比率;
2)加上任何根据早些年计算的附加补足税,以及当辖区出现GLoBE亏损时,就本年度永久性差异计算的税款,以及
3)减去根据该辖区的合格国内最低税(QDMT)征收的任何税款。
7、在该辖区的成员实体之间分配该辖区的补足税。
其中对每个步骤结合案例进行了具体详细说明。
三、征税机制
1、对收入纳入规则(IIR)的自上而下的方法和分散控股规则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2、对低税利润规则(UTPR)及其与IIR的相互作用进行了详细说明;
3、对分配税款、征税及结转剩余补足税进行了具体说明。

咨询问题
该咨询文件中提出了适用范围等10个方面的22个问题征询公众意见,问题具体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1、马来西亚是否应该对全球年营业额低于7.5亿欧元的本地MNE集团适用GloBE规则?
2、关于规则适用范围的任何方面,例如集团、CE或排除实体的定义,是否需要在国内立法中进一步澄清?
二、有效税率的计算
3、对激励性税收抵免有何建议或看法?
4、对计算成员实体会计利润的实践性有何建议?
5、对有效税额及其分配的规则有何看法?
三、补足税的计算
6、对计算ETR和投资实体、合资企业或少数控股成员实体补足税的特殊规则有何建议?
7、对计算补足税的步骤有何看法?
四、征税机制
8、在尊重GloBE规则中达成共识结果的同时,对如何在国内立法中反映IIR和UTPR的规定有何建议?
9、对如何在实施框架中处理分散控股规则带来的信息或征管挑战有何看法?
10、对征税机制还有其他建议吗?
五、过渡规则
11、对过渡规则如何运作有何看法,包括这些规则如何实施是否存在任何不确定性,可以在国内法中进一步澄清?
六、简化
12、对基于国别报告(CbCR)的安全港以及应如何设计有何看法?
13、对CbCR安全港设计中的时间性差异有何看法?
14、当企业从安全港转移到主体支柱二制度时,规则应如何处理有何看法?
七、GLoBE规则在马来西亚的实施
15、马来西亚应如何将GloBE规则纳入国内立法?
16、2023年是实施GloBE规则的可接受日期吗?
17、对马来西亚采用GloBE规则有何其他建议?
八、税收激励
18、关于马来西亚如何将其当前的激励计划纳入GloBE规则框架以确保激励措施仍然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相关的任何建议?
九、低税利润规则(UTPR)在马来西亚的实施
19、关于根据UTPR分配给马来西亚的补足税应如何征收,有何建议?
十、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20、QDMTT是否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
21、QDMTT是否应仅适用于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集团?
22、对QDMTT的政策设计有何建议?

思迈特简评
尽管马来西亚的该咨询文件篇幅有限,但是涉及GLoBE规则的各个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马来西亚计划引入QDMTT及国别报告(CbCR)的安全港规则,UTPR在马来西亚是“低税利润规则”而不是“低税支付规则”。在具体内容描述上整个咨询文件中除了用大量小案例进行解释说明外,还对其中重要的内容通过12个示例进行了解释说明,通俗易懂,值得借鉴。其提出的22个咨询问题也值得我们大家思考。
虽然,目前支柱二在EU的进展受阻美国预期也将在其《通胀削减法案》中要推行自己的15%的所谓“公司账面税”而可能难以继续前行,但是就在上月22日英国在经过征询公众意见后再次发布补足税立法草案;截止目前,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亚太地区的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些避税地如阿联酋、泽西岛等也对GLoBE规则表达了自己的见解,新加坡等也开始征询公众意见,可以预期的是支柱二之GLoBE规则在未来3年内大概率将会最终落地实施。因此,各位从业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各个团体以及政府部门还是应该密切关注GLoBE规则的全球进展状态、OECD将于今年年底之前发布的GLoBE规则实施框架以及OECD可能发布的GLoBE规则的相关文件,特别是对纳入适用范围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应该提前熟悉了解GLoBE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做好评估以提前进行应对。思迈特财税咨询提出的“搭架构、规功能、理交易、定价格、控风险、节税金”才是BEPS2.0时代的战略纳税规划思想,针对GLoBE规则,目前思迈特财税咨询已经将其注释等进行了编译同时已经建立了GLoBE规则评估模型,可以协助跨国企业进行GLoBE规则的评估,有需求的跨国企业可以联系我们的咨询顾问进行详细沟通。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支柱二还包括一项基于协定的规则,即应税规则(STTR),但至今为止,OECD还没有最终发布该规则的相关规定,但预期也会在今年年底前发布。
温馨提示:点击文章蓝色字部分,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GLoBE规则在马来西亚的实施》公众咨询文件(中英对照)。
END
962_165997771335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