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92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687|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2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607190000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1.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2. 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4. 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
  5.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国税局、地税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信息交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收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纳税信用评价组织  

第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疆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负责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新疆国税局直属局所属各单位、新疆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所属各单位所管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第十条 国、地税征管业务未分设的县,其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的评价工作,由所在县国税局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评价、报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价,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方案管理和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评价方案管理包括国地税基础信息比对和评价方案管理两个部分。国地税基础信息比对是对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比对,建立双方管辖纳税人的对应关系,确保纳税信用管理业务处理中纳税人身份的唯一性。评价方案管理是对已经建立的纳税信用评价方案进行管理,同时可以新增纳税信用评价方案。纳税信用评价方案是用于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任务,包括确定评价指标,确定纳税人信息采集范围,确定评价纳税人范围。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对系统纳税人基本信息、责任人信息、指标信息等进行采集,同时需要对部分评价指标信息进行人工细分。用于调整重复纳税人是否参评、录入和维护不能从税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集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信息。
(一)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二)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新疆国税局、地税局从税务管理系统中按月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新疆国税局、地税局通过纳税人申报按月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由新疆国税局、地税局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按月采集。
(三)税务内部信息由新疆国税局、地税局按月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31日(含本日,下同)。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记录、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四)外部信息主要由新疆维国税局、地税局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按月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扣分下不封底。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附件1)。
第十五条 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八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1日至12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10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国税局、地税局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国税局、地税局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价工作。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价完毕的,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纳税信用级别的评价情况和有关评价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谁解释的原则。
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确定和发布,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依纳税人申请,负责评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出具《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国税局、地税局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提出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____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附件4),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
(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可向国税局、地税局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5),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国税局、地税局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国税局、地税局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十八条 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在评价结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发现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已注销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评价结果不予发布。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依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国税局、地税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国税局、地税局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国税局、地税局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国税局、地税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2.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3.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八)国税局、地税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级别评价过程中不得以各种理由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国税局、地税局受理、评价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81日起施行。原《新疆国家税务局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14241号)废止。

  



附件 附件1: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xls
附件2: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doc
附件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
附件4:_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doc
附件5: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