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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8〕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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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TY0zGK+Sw9FTKG3+ZUH9S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函〔2008〕16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8〕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第二条自2011年8月31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个别盟市反映的情况,现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支机构的确定
  根据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级次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在工商机关办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由纳税人直接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下属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为三、四级分支机构。
  二、财产损失的审核、审批
  在我区跨盟市经营的总分机构、跨地区(省)经营的总分机构所发生的财产损失等,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批的金额,是指总分机构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汇总后达到的标准,未超过标准金额的财产损失,其审核、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盟市国税机关确定。【此条款失效】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
  (一)为了保证税法的延续性,原实行独立核算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延续执行,对分支机构享受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不具备纳税人的条件,从2008年度起,各级税务机关对其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停止受理、审核、批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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