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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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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检[1995]497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检[1995]49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10-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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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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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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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5]497号
全文有效
1995.10.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我市今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部署。市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列为我市地税系统1995年税收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现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内容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结合今年税收大检查工作,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把专项检查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很好的结合起来,在专项检查中,(1)要重点检查发放“代扣代缴通知书”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特别是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个人所得税为“零”的一些高收入行业的企业,城近郊区每区检查10户,远郊区。县每区、县检查5户;(2)检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城近郊区每区检查20户,远郊区、县每区、县检查10户。
二、城近郊区各单位要确定10家有影视制作经营项目的广告公司,检查在中央和省、市一级电视台做广告的演职员的纳税情况和广告公司的扣缴情况。
三、各单位按上述要求确定检查单位后。要逐户落实检查情况,凡发现应扣未扣或已扣未缴的,除限期补缴或追缴税款外,应接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检查,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书”的范围,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的流失。
五、我市地税系统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于1996年1月底结束。各单位于1996年2月10日前将检查的情况,扩大核发“代扣代缴通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连同“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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