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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助农 乐迎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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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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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8 01: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税惠助农 乐迎丰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1999611&idx=1&sn=02c1cbe1404a1179f5a1f8e7972729bd&chksm=8b4afaebbc3d73fdd561c793bbb4438f69c4539377c67cb875a92fe9fe60e521310b8b03b96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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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秋三候
立秋之后,稻田将翻滚着无垠的金浪,一棵棵果树上将挂满五颜六色的“彩灯”……
税惠政策一路陪伴,和农民朋友们一起迎接丰收的喜悦!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01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02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所得
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促进农业生产
0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02
购进农业生产者
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

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0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04
从事“四业”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的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三、促进农产品流通
01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02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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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税务
供稿:红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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