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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湖北省纳税人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含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
湖北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
1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2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3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
4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湖北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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