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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大厅热点问题(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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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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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6 04: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屯税务
标题: 问答 | 大厅热点问题(十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I0ODI0Mw==&mid=2651719577&idx=3&sn=3eba720fb4a09a910fe3c598549f9d37&chksm=8c619b85bb16129327184cb2681574f04d157b441ef9496fb36237a1ad0128c6ee18e26d475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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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8-0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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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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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优惠税率继续执行吗?有什么变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自治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承受土地、非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体现了保持税制稳定、合理减轻税负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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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前期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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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买新车除了缴纳车辆购置税还需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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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特困行业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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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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