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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5〕39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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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外〔1995〕391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5〕39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外〔1995〕39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外〔1995〕391号
  全文有效
  1995-11-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对《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86号)作如下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各局在接到市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批复单”办理退税时,应将企业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经审核的全部票证、单据上加盖“出口退税”专用戳记后归档保管。
  二、“出口退税”专用戳记由市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各区县局,分局自行制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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