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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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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1995〕209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5〕2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11-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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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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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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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5〕2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5〕209号
全文有效
1995-11-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汇总纳税企业包括由总局直接负责征收的各国家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等金融保险单位,以及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各汇总在京纳税的企业和向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招商银行等企业。
各区县国税局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和京税二[1994]213号文转发总局27号《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按独立核算纳税人的标准进行清理认定,切实做好汇总缴纳税工作。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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