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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5]261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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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1995]2613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5]261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5]261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5]2613号
  全文有效
  1995-12-1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性、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分行)在今年9月30日以前委托本市务农业银行代办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应一律由受托代办机构照章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向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缴纳,同时填报“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见附表一),经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汇总至市农发分行一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各一份,经两局共同审核后再办理已征收营业税的返还手续。
  二、自今年10月1日起,市农发分行各项业务应纳营业税税款,一律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报“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经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各一份,由两局共同审核后办理已征收营业税返还手续。
  三、自今年10月1日起,市农发分行在履行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完毕后,应及时就委托贷款业务部分,向市地税局填报“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况表”(见附表二),同时抄送本市各有关区、县地税主管机关,凭以办理各相关受托贷款机构的免予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
  四、除经上述“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况表”证明的市农发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已集中缴纳营业税外,其他各类委托贷款业务代办机构应继续执行代扣代缴营业税规定。如因市农发分行未及时提供“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况表”,而已被有关委托贷款代办机构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照章征税的,可在有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获得市农发分行提供该表后,依照相应应免扣税税额抵减当期应征营业税税款,同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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