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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6〕0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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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6〕009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6〕0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6〕0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6〕009号
  全文有效
  1996-01-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贯彻执行中的一些政策业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继发文作出明确规定,现就近期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国税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和京国税[1995]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年终复核和年鉴。税务机关复核和年鉴后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而享受了减免税的,要立即停止其享受的减免税。同时通知纳税人就其已享受的减免税部分,如数补缴入库,并在税务机关复核意见中注明理由。复核和年鉴按市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复核和年鉴表》办理(表式附后)。复核和年鉴情况要在台帐记载,并装入纳税人的税务档案。
  二、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的补税办法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复印件,无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的应就其所分利润、股息、红利,全额换算计征所得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分配税后利润、股息、红利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视同缴库税金准予抵扣;如果投资参股方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享受减免税期间分回的同期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免予补缴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通知》印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商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事处同意,1995年的计税工资由人均月最高限额500元提高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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