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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计[1996]5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局税务稽查所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办理缴库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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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计[1996]54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计[1996]5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局税务稽查所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办理缴库手续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局税务稽查所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办理缴库手续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5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局税务稽查所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办理缴库手续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5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2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我市地税系统在1995年下半年进行了税务稽查体制的改革,在全系统建立了专业化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稽查组织,独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了稽查分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税务检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成立了第一税务稽查所,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税务检查。为保证我市地税系统专业化稽查组织有效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税务稽查所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办理缴库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为了便于全市统一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稽查所均作为一个独立税务所在计会科单独核算入库税款。同时核算经市局稽查分局查处案件的税款入库数据。
  二、市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局稽查所查处的案件,按照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直接填开《税收缴款书》,将税款、滞纳金、罚款缴人被查处单位所在区、县支库。该款项收妥后,支库将缴款书第四、五联返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三、当地地方税务局计会科与金库对帐、记帐后,将盖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印章的缴款书第五联送税务检查科,由检查科将缴款书复印件送交市局稽查分局或区、县稽查所,将第五联退被查处单位的主管税务所存查。
  四、市局稽查分局所用税收票证从市局计会处直接领取,并按市局统一要求,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印模附后)、报送《票证用存季报表》、管理税收票证及印章。
  五、关于稽查分局、稽查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否按财政体制划分街、乡收入问题,由各区县局自定。
  附件:税收票证专用章印模40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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