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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 | 出口退税新政解读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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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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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5 16: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辅导 | 出口退税新政解读 一起来看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91589&idx=3&sn=8b63f724972ffa628384b0a109bba482&chksm=8380ad3eb4f72428a6c5e882bb5ab25bf525ab83702e00e12adca0b67576dedf860360a9e4f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4 17:43
二维码: -

一起来看看!!
出口退税新政解读



为加大对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完善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有关内容。
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何时收汇?
1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2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扫描图上二维码,可查看《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及《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何种情形需要报送收汇材料?
1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2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3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收汇材料指的是什么?
收汇材料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情形一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情形二
出口货物为: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②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情形三
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或有哪些情形?
1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注意!
注意!
若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有哪些情形?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有哪些情形?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上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来源:象山税务
编辑:王庙卓
一审:张萱瑜 二审:林云峰
三审:吴碧锴 四审:周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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