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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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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3/12/31/art_8409_984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14]4号
文件名: 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14]4号
【发文日期】 2013-12-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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